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!这些情况下必须规范佩戴口罩,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
来源: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|
时间:2022-05-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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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,到公共场所必须规范佩戴口罩,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。5月15日,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的决定》。《决定》明确规定了佩戴口罩的有关要求、法律责任。
按照《决定》,处于人员密集的商场、超市、电影院、会场、展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场所时;处于人员密集的火车站、汽车站、机场、码头、露天广场、剧场、公园、景点、集市等室外场所时;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长途客车、公交车、出租车(网约车)等公共交通工具时;医院就诊、陪护时,接受体温检测、查验健康码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;出现鼻咽不适、咳嗽、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;在餐厅、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,应当规范佩戴口罩。
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、公共场所服务人员、校园内人员等重点人群,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。
相关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。
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,场所管理者发现后应当提示、劝阻;劝导无效的,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。
罚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。按照《决定》,相关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。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;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编辑:郭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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